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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f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某某,住华某某**镇**村**组。2012年11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被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月21日减刑释放。2020年1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华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华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袁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2020年1月14日0时30分许,袁某某无证驾驶悬挂FHA035号牌(实际号牌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往西行驶至华某某**路**镇**村路段,行驶到道路左侧车道后撞到由西往东张某某驾驶的东威牌三轮电动车(搭载谢再德),造成两车受损,张某某受伤、谢再德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对其尿液进行毒品类检测,呈阳性。

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谢再德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

张某某构成轻伤一级,十级伤残。

经华某某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谢再德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常口信息、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雄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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