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Y某甲(中文名:杨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PA*******,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老挝万象,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祁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Y某甲(中文名:杨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向祁门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祁门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018年,Y某甲(中文名:杨某某,以下简称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郑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老挝女子与中国未婚男子相亲,并安排在老挝境内见面相亲。郑某某负责在中国联系前去老挝找老婆的未婚男子,杨某某负责在老挝联系想嫁到中国来的女子,并和女方家人商谈彩礼。在介绍相亲过程中,郑某某收取中国男子的介绍费用,并分给杨某某报酬。相亲成功后,杨某某和郑某某便带相亲成功的老挝女子办理相关入境手续,并将老挝女子带入中国境内与中国男子结婚生活。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杨某某伙同郑某某先后4次组织5名老挝女子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
1、2018年5月份,郑某某带中国未婚男子付某某与杨某某汇合, 5月31日,郑某某和付某某从中国磨憨口岸出境进入老挝,杨某某从小路偷渡出境到老挝。到达老挝后,杨某某安排老挝女子L某甲(中文名:亚某甲)与付某某见面相亲成功。杨某某和郑某某带着亚某甲在老挝办理了入境手续,骗领了来中国的旅游签证。同年7月9日,郑某某和付某某直接从磨憨口岸入境,杨某某带老挝女子亚某甲一起从小路偷渡入境。郑某某、杨某某将亚某甲、付某某送至付某某家中。此次,郑某某共收取付某某费用11万元。
2、2018年8月份,郑某某和杨某某带中国未婚男子李某甲前往老挝,8月9日,郑某某和李某甲从中国磨憨口岸出境进入老挝,杨某某从小路偷渡出境到老挝。到达老挝后,杨某某安排老挝女子Y某乙(中文名:亚某乙)与李某甲见面相亲成功。郑某某和杨某某带亚某乙在老挝办理入境手续时,同行的还有老挝女子L某甲(中文名:亚某丙)及其母亲,亚某丙及其母亲是前来中国看望嫁到中国来的亚某甲。郑某某、杨某某带亚某乙、亚某丙办理了入境手续,骗领了来中国的旅游签证。同年8月26日,郑某某、李某甲、亚某丙的母亲直接从磨憨口岸入境,杨某某带老挝女子亚某乙、亚某丙一起从小路偷渡入境。郑某某、杨某某将亚某乙、亚某丙、李某甲等人送至李某甲家中。此次,郑某某收取李某甲费用10万元。
3、2018年10月4日,郑某某和中国未婚男子汪某某从中国磨憨口岸出境进入老挝,杨某某从小路偷渡出境到老挝。到达老挝后,杨某某安排老挝女子L某乙(中文名:金某某) 与汪某某视频通话后见面相亲成功。杨某某和郑某某带着金某某在老挝办理了入境手续,骗领了来中国的旅游签证。同年10月29日,郑某某带金某某冒用他人身份办理一张边境证,郑某某、金某某、汪某某直接从磨憨口岸入境,杨某某留在老挝。郑某某将金某某、汪某某送至汪某某家中。此次,郑某某收取汪某某费用2万元。
4、2018年10月30日,郑某某带中国未婚男子张某甲、李某乙从中国磨憨口岸出境进入老挝。在老挝,杨某某带着张某甲和李某乙与多名老挝女子相亲,郑某某便先行离开。杨某某带李某乙、张某甲分别与老挝女子Y某甲(中文名:艾某某)、H某某(中文名:王某某)见面相亲成功,并带艾某某、王某某办理了入境手续,骗领了来中国的旅游签证。同年11月26日,郑某某、张某甲和李某乙先从磨憨口岸入境,次日杨某某带着王某某、艾某某从磨憨口岸入境。郑某某、杨某某将王某某、张某甲送至张某甲家中,李某乙带艾某某回到自己家中。此次,郑某某收取张某甲费用13万元,收取李某乙费用12万元。
二、偷越国(边)境罪
2015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杨某某独自一人通过躲避中国边检检查的方式(走小路)进出中国边境共计5次。
1、2015年12月3日,杨某某和张某乙带着孩子到达中国边境磨憨,张某乙带孩子持护照等手续从磨憨口岸出境进入老挝,杨某某独自一人从小路偷渡出境到老挝。
2、2015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杨某某两次使用护照入境期间,杨某某需要回老挝办理结婚证手续,因签证超期,杨某某便独自一人从小路偷渡出境到老挝。
3、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3月23日杨某某两次使用出入境通行证入境期间,杨某某独自一人从小路偷渡出境到老挝。
4、2019年3月27日,杨某某使用出入境通行证入境之后,从小路偷渡出境到老挝。
5、2019年11月22日,杨某某从老挝走小路偷渡进入中国磨憨,当天又从磨憨口岸出境时被边检站工作人员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抓获经过、相关人员的护照签证及出入境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李某甲、汪某某、张某甲、李某乙、亚某甲、亚某乙、亚某丙、金某某、王某某、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出入境讫章的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以帮助介绍境外女子相亲结婚牟利为目的,结伙他人多次组织境外女子以逃避接受边防检查、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等方式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以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方式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一人触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智君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 案卷伍册;
3. 光盘伍拾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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