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U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9〕402号

被告人U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A50******,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国籍,文化程度大学,无业,现住杭州市西湖区**公寓**幢**单元**室。2019年7月6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同年7月11日因非法居留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U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11月12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U某某在本市西湖区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附近贩卖给购毒人蒂某某可卡因两包,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500元。

    同年6月下旬,被告人U某某在本市西湖区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附近贩卖给购毒人何某某可卡因一包,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400元。

同年7月5日,民警在本市西湖区**公寓**幢**单元**室将被告人U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可卡因九包(经称量,共计净重1.9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毒品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案件检查笔录、护照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蒂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U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U某某明知是毒品可卡因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应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戴  丽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U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证人名单一份、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