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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N某甲重婚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0079号 

被告人阿莲(外文名N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NO140****,小学文化程度(自报),无职业,柬埔寨国人。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阿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木某某向介绍人支付人民币18万元彩礼准备和被告人阿莲结婚。同年10月19日,被告人阿莲与木某某在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阿莲在他人帮助下从木某某家中出走至中介处打算再次嫁人。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阿莲经人介绍被带至安徽省枞阳县**镇**村,乔某甲向介绍人支付人民币16万元彩礼后将被告人阿莲带回家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个多月。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阿莲在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居留许可证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基本人口信息、结婚证复印件、抓获经过、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婚姻担保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乔某甲、乔某乙、乔某丙、周某某、乔某丁、乔某戊、杨某某、多衣(外文名N某乙)、张某某(外文名U某某)、许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阿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莲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馨仪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阿莲(外文名N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0587****、188578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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