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9〕269号
被告人M某某(中文音译姆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南非共和国国籍,护照号码A02******,大学文化程度,无业,现暂住杭州市西湖区**社区**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6月24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姆某某多次在本市西湖区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大麻叶,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姆某某在本市西湖区**社区**号**室等地,先后四次向购毒者浙江**学院学生T某某(中文音译坦某某)贩卖毒品大麻叶,每次均交付约0.5克毒品大麻叶并收取购毒款人民币约70元。
同年12月31日晚上,被告人姆某某在本市西湖区**社区公交车站附近,向购毒者浙江**大学学生M某某(中文音译马某某)贩卖约0.5克毒品大麻叶并收取购毒款人民币约80元.
2019年3月5日晚,被告人姆某某在杭州城站火车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校证明、出入境记录、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坦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微信记录光盘、手机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姆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在校学生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蒋文星
二○一九年八月八日
附:1.被告人姆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证人名单、卷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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