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607号
被告人KIM某某,中文名:金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C*******,越南民主共和国人,文盲,户籍所在地越南民主共和国薄寮省,住南昌市新建区**乡**村**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KIM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KIM某某伙同越南籍女子“范某某”(在逃)以嫁老公的方式来骗取对方的彩礼钱。经查实,2019年11月KIM某某通过“范某某”介绍从浙江杭州的老公处逃出来嫁给了九江市德兴市**镇的男子程某某,“范某某”收取了程某某5万元彩礼钱,KIM某某分到1.4万元。2019年12月13日程某某与KIM某某办理了结婚证。半年后,KIM某某因生活琐事不愿与程某某一起生活,于是叫“范某某”把她接走。2020年5月17日“范某某”偷偷将KIM某某从程某某家里接走后直接将其送到了下一个老公徐某某家中,并收取了徐某某6万元彩礼钱,KIM某某分到3万元。2020年6月23日,在“范某某”安排好人员想将KIM某某偷偷从徐某某家中接走时被发现并扭送至新建分局金桥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KIM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KIM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KIM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骗婚的方式,先后骗取两名被害人财物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茫
2020年10月23日
附:
1. 被告人KIM某某现关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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