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9〕460号
被告人KABA SEKOU,男,1989年**月**日出生,几内亚籍,护照号码为R045****,中国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室。2018年8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KABA SEKOU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2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3月12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3月27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5月26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6月6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KABA SEKOU在广东省东莞市通过QQ等网络通讯方式,编造事实,骗取被害人庞某某人民币68520元,骗取被害人某某某人民币333112.1元,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21568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90000元,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55000元。后被告人KABA SEKOU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KABA SEKOU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媛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KABA SEKOU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补充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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