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K某某(中文音译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刚果(金)民主共和国国籍,护照号码OP0******,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现暂住杭州市西湖区**街道**新苑**区**号**室。2018年9月1日因非法居留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警告;2019年3月23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9年3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7月4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晚,被告人凯某某在本市西湖区**街道**新村**号,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向购毒者浙江**大学学生B某某(中文音译布某某)贩卖毒品大麻叶1克。
同年3月21日晚,被告人凯某某在本市西湖区**街道**新村**号,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向购毒者布某某贩卖毒品大麻叶1克。
同年3月23日,民警根据线索,将正在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派出所办案区因吸毒配合调查的被告人凯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照片;
2.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截图、出行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劣迹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护照复印件、在校证明、归案经过等;
3.证人布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凯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在校学生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蒋文星
二○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凯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四册、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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