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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K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K某某(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大韩民国国籍,护照号码M5864****,大学文化,暂住本市工业园区**城**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6****现代牌小型汽车从本市**广场行驶至**街、**路路口时,追尾在该路口等红灯的牌号为苏ES****小型轿车。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金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民警发现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将被告人金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事故造成苏ES****丰田牌轿车的损失为人民币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护照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现场笔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辆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

2.证人沈某某、曹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峻

2019年5月8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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