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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D某某偷越国边境、盗窃案)_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D某某(中文名陶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护照号码B900****,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家园。被告人D某某因涉嫌盗窃、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D某某涉嫌盗窃、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9月21日将本案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20年8月8日中午,被告人D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巩某某经营的手机店内,趁巩某某不备,盗窃价值人民币2998元的黑色“**”型号手机一部。

二、偷越国(边)境

2019年5月下旬至2020年1月,被告人D某某先后三次逃避边防检查,偷越中越国境。另外,其还多次持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违法进入中越边境地区以外的内地地区居留。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D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护照、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等书证;

2.证人纵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D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D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D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D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D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D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勇

检察官助理:胡曼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D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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