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二部刑诉〔2019〕721号
被告人B某某,男,法国籍,护照号14DA5****,大学本科文化,原系**(苏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财务与行政经理,住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被告人B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28日经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2019年1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苏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工业园区**花园**幢**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9年12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B某某和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于2019年9月4日和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4日和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
1. 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7 月期间,被告人 B某某与其下属被告人徐某某经共谋,利用被告人B某某担任**(苏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与行政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公司厂房以每月人民币48000元的租金转租给苏州工业园区**工业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中35000元人民币由**公司汇款至**公司账户,剩余的 13000 元人民币由**公司交给被告人徐某某现金,再由被告人徐某某汇款给被告人B某某。上述10个月内两被告人共计非法侵占公司厂房租金人民币130000元,其中被告人B某某非法侵占人民币83330元,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占有人民币46670元。
2.2018 年 6 月 12 日,被告人 B某某与其下属被告人徐某某经共谋,利用B某某担任**公司财务与行政经理的职务便利,由被告人徐某某向**公司收取应交给**公司的电费人民币18300 元,后两被告人分成,其中被告人B某某 非法侵占人民币11000 元,被告人徐某某非法侵占人民币7300元。
综上,两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非法侵占**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148300元,其中被告人B某某非法侵占人民币94330元,被告人徐某某非法侵占人民币53970元。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退赔上述钱款;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B某某退赔上述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合同、公司组织架构图、银行卡交易记录、护照、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刘某某、陶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B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许某某的辨认笔录。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2018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收到**公司为长期租赁**公司的厂房愿意支付好处费给被告人B某某的授意后,转达给被告人B某某,并约定2018年 8 月 4 日晚签订合同。2018年8月4日晚,被告人 B某某以重新签订长期厂房租赁合同必须先支付好处费为由,向**公司索要人民币100000的好处费后,被告人B某某将其中的20000元分给徐某某所有。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退赔上述钱款;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B某某退赔上述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转账记录、公证书、护照、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刘某某、朱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B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朱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B某某、徐某某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还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B某某、徐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B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B某某、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B某某、徐某某现均取保候审;
2.案卷和证据材料6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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