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元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1271954********,汉族,文盲,农民,福建省光某某人,住福建省光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元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8时许,被告人元某某为在光某某**镇**村***土名“***”山场附近荒田养牛,用随身携带的火柴点燃通往土名“***”山场第一个分岔路口边荒田的荒草。随后被告人元某某用脚将明火踩灭后,与在荒田旁边做事的村民周某甲一起将养殖的牛赶往山上,并电话通知其在家中儿子元某甲骑电动车绕大路赶到山上开竹栏。将牛赶上山后,当日9点30分至10点期间,被告人元某某用骑摩托车将周某乙带至烧荒处,先前烧荒被踩灭明火的荒田仍然冒着青烟,但被告人元某某疏忽大意没有采取防范措施,直接骑摩托车回家。后因天气干燥,被告人元某某点燃的荒草持续燃烧至当日12时许,引燃通往土名“***”山场的第二个分岔路口的草木后,失控引燃周边林木,造成土名“***”山场森林火灾。经政府部门组织扑火人员及时扑救,该起森林火灾于当日19时许被扑灭。
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此次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62亩,受灾有林地蓄积量382.22立方米,材积量236.9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木权属材料、光某某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的森林防火文件、案发当日气象资料、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材料、前科查询材料等书证;
2. 证人元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甲、元某甲、元某丙、陈某某、何某某、元某丁、元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元某某供述和辩解;
4.光某某林业案件技术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元某某违反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擅自用火,因疏忽大意以致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元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缓刑一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威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证据目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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