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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合同诈骗罪)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公诉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街**小区**栋**门**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8年7月11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11月30日至同年12月27日、2019年2月11日至同年3月1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11月16日至同年11月30日、2019年1月28日至同年2月11日、2019年4月12日至同年4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孟某某自2018年3月份多次从乐亭县****有限公司赊购棉纱且及时结算货款,取得该公司法人孙某某的信任。 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孟某某再次从该公司江苏**仓库赊购棉纱6吨并以原价出售,买方及时支付了货款人民币129000元。当被害方孙某某索要货款时,被告人孟某某谎称买方未付款拒不支付。被告人孟某某将所得款项全部予以挥霍。

2. 被告人孟某某自2018年4、5月份多次从滦南县**有限公司赊购棉纱且及时结算货款,取得该公司法人鲁某某的信任。 2018年6月16日,被告人孟某某在买方已提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再次从该公司赊购棉纱2吨,价值人民币42400元。当被害方鲁某某索要货款时,被告人孟某某谎称棉纱质量有问题买方未付款拒不支付。被告人孟某某得款后用于网络赌博。

被告人孟某某涉案总金额人民币17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孟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信、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支付宝交易明细、调取证据清单、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

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汤某某、祁某某、肖某某等七人的证言;

3.被害方法定代表人鲁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新爱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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