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单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N****,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诉讼代表人邹某某,性别:女,1984年**月**日生,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王某某,性别: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31987********,回族,高中文化,原系**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同年年10月21日分别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的值班律师、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公司期间,在无真实业务往来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976,6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虚开的税额283,212.89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联系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同月24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共计300,49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销售协议、出库单、银行交易明细、会计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关联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刘某某的供述,证人邹某某的证言、电子缴款凭证、完税证明、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户籍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银刚

                                  检察官助理 阮  婷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81823****。

2.卷宗三册、会计鉴定意见书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