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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贡某某盗窃案)_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治检公诉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41996********,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住治多县*****组01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1日被治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治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治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治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贡某某骑着摩托车到治多县**市场,见路边有一辆白色电动车且插着钥匙,被告人贡某某随后查看周围,发现旁边无人后,进入车内将其白色电动车辆盗走后离开了现场。经治多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格为壹万陆仟壹佰贰拾伍元伍角(16125.5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1份、受案登记表1份、立案决定书1份传唤证1份、到案经过1份、被告人贡某某人员基本信息表1份、被告人贡某某三面照1份、扣押决定书2份扣押清单2份、发还清单1份。

   2.物证:摩托车一辆(作案工具)

   3.证人证言:证人拽某某、良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鉴定意见:治多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电动车的价

格认定结论书(治价认[2019]**号)。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刑事摄影照片12张、指认笔录1份、现场指认照片3张、现场方位示意图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贡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治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英青丹珠

                                                           (院印)

                      2019年12月28 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治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摩托车一辆(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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