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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谭宏青,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号。200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1月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5日被射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宏青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谭宏青在射洪市城区新阳街157号“博文副食”店内,通过掉包的方式将何某英(女,65岁,本案被害人)的玉溪牌、云烟牌香烟共计10条盗走。2020年3月20日,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2041元。

2、2020年1月上旬,被告人谭宏青在射洪市城区沱牌大道“五星超市雅鑫店”内,分三次将段某龙(男,33岁,本案被害人)的中华牌香烟共计6条盗走。2020年1月20日,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2290元。

2020年1月14日,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通泉路五星超市附近将被告人谭宏青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宏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宏青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宏青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宏青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建华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谭宏青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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