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95********,汉族,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21日至10月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顾某某在衡阳市蒸湘区***水疗会所通过微信发布供应熔喷布的信息,采取收取熔喷布货款、意向金以及锁货定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共计128.9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2020年4月11日以收取熔喷布货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49.5万元;2、2020年4月17日以收取熔喷布锁货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时某某2万元;3、2020年4月17日以收取熔喷布锁货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3万元;4、2020年4月17日以收取熔喷布锁货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5万元;5、2020年4月17日以收取熔喷布锁货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茹某某23万元;6、2020年4月18日以收取熔喷布意向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某60800元;7、2020年4月18日以收取熔喷布锁货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1.4万元;8、2020年4月21日以收取熔喷布锁货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某7万元;9、2020年4月24日以收取熔喷布锁货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尹某某5万元;10、2020年4月24日以收取熔喷布锁货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秦某某8万元;11、2020年5月3日以收取熔喷布锁货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4万元;12、2020年5月9日以收取熔喷布锁货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5万元;13、2020年5月10日以收取熔喷布锁货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云云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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