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住阿某某**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阿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阿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为了种植中草药增加收益,2018年6月份用自家四轮车带自动犁,将位于阿某某**镇**村**组自家林地非法开垦一块,并于2018年9月份将非法开垦的土地种植芍药。经阿某某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被开垦的林地面积达11.127亩,被开垦的地块系集体防护林,现场林地的地貌已经完全改变,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形成耕地,具备耕种农作物条件。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破坏林地已补植树木,恢复林地地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作案工具照片;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林地权属证明、林权证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文书;6.辨认作案工具笔录及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丽
检察官助理:拱雪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阿某某。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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