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村二组,住本村,农民。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文安镇**管区**村,住本村,农民。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文安县文安镇南环路银河加油站斜对面一个没有牌子的二层门脸楼(原名康馨理疗店)内,非法容留高某某、孙某某等人卖淫。
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动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建忠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