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4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48********,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因犯强奸罪于1987年1月21日被弥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机件不合格、未注册登记且超过核载人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弥勒市**镇**村驶往**村,行至弥勒市**镇**村**转弯处时,车辆在左转弯过程中侧翻,造成乘车人杨某某当场死亡,徐某某、白某某、郑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白某某、郑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鉴定,郑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丽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1549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