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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云南省永善县人,住四川省雅安市****小区****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雷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雷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四川省广汉市**镇**段**号**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雷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雷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7月14日;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退回雷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雷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8月12日补查重报至我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找被告人李某某共谋在闲聊APP组建麻将群,组织他人打麻将,从中抽头渔利,李某某同意后,为招揽赌客二人通过各自的微信朋友圈发布招赌广告,二人将招揽到的赌客加入共同建立的闲聊麻将群,后又将闲聊麻将群内的赌客拉入二人在“巴蜀麻将”APP中建立的亲友圈,亲友圈内的赌客经申请,由周某某或李某某同意后,赌客便可使用周某某、李某某事先购买的房卡免费开房进行赌博,打一局需开一次房,八盘为一局,一局结束后参赌人员把“战绩图”截图发送到闲聊麻将群内,各参赌人员确认自己的分数后,根据各自的输赢在闲聊麻将群内通过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赌资结算,周某某、李某某负责对赌资结算提供担保,对群内秩序进行维护。周某某、李某某在闲聊麻将群内向18元以上的大赢家每局收取3元房费,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在闲聊麻将群内共计收取3元房费红包138601次,抽头渔利总金额达415803元,闲聊麻将群内共计招揽赌客800余人,赌资数额累计达10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被告人亦有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李某某,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谢群

2020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雷某某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3.起诉书副本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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