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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公开版)_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刑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建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4日被建平县人民检察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05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蒙D****7号栏板低速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赤锦线7km+581m处时,与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辽N****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马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民事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赔偿协议、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静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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