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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贷款诈骗案)_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住**县**镇**村,无党派,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农民。2020年3月8日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合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5月9日因贷款诈骗罪被合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同年5月25日被送往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现剩余刑期一年一个月;2020年7月15日被合水县公安局从天水监狱押回再审,同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合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0月7日,被告人任某某冒用合水县老城镇居民安某某身份信息,让其父亲任某甲在借款申请书上签写了安某某的名字,其本人在借款借据上签写了安某某的名字,从合水县老城镇信用社骗取贷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安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杨某某、苏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瑛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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