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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_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密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市**镇**村**岗**号。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12月2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0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21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靳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豫******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到**省道37公里+400米处(**市**镇**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朱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相撞,致朱某某当场死亡。造成死亡一人、车损二台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靳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路人发现并报警。经认定:靳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朱某某系交通事故所致颅脑及颈部损伤死亡。经检验,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2.62mg/100ml,朱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靳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靳某某供述及辩解;2.证人高某、吕某某证言;3.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接警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尸体处理通知书、遗体火化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等;4.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逃逸;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丰

2020年4月28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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