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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5251980********,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路**院,系**局合阳**司**。2017年7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澄城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8年5月因酒驾被行政罚款1000元,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21时25分,被告人胡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澄城县古徵街九路南时,被澄城县交警大队执勤中队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胡某某酒精含量数值为170mg/100ml。后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58mg/100ml。属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被告人胡某某对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无异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李强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起诉书10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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