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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玛某某苏等三人偷越国(边)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玛某某苏(Ma****su),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缅甸国国籍,缅甸籍身份证:11/BDN(N)10****,小学文化,无业,暂住许昌市魏都区***街**号(国外住所为缅甸国若开邦保多市**村)。因有非法入境嫌疑2020年7月1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决定拘留审查三十日,2020年8月14日延长拘留审查期限至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2020年9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玛某某韦(Ma ****wei),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缅甸国国籍,缅甸籍身份证:11/BDN(N)14****,文盲,无业,暂住许昌市魏都区****街**号(国外住所为缅甸国若开邦保多市**村)。因有非法入境嫌疑2020年7月1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决定拘留审查三十日,2020年8月14日延长拘留审查期限至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2020年9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玛某某艾(Ma ****ai),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缅甸国国籍,缅甸籍身份证:11/BDN(N)12****,小学文化,无业,暂住许昌市魏都区***街**号(国外住所为缅甸国若开邦保多市**村)。因有非法入境嫌疑2020年7月1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决定拘留审查三十日,2020年8月14日延长拘留审查期限至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2020年9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玛某某苏(Ma ****su)、玛某某韦(Ma ****wei)、玛某某艾(Ma ****ai)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玛某某苏(Ma ****su)、玛某某韦(Ma ****wei)、玛某某艾(Ma ****ai)在未取得合法出入中国边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结伙在中国**口岸附近翻越护栏,从缅甸境内偷越边境至中国境内。2020年7月14日,三名被告人在许昌市魏都区**大道**宾馆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玛某某苏(Ma ****su)、玛某某韦(Ma ****wei)、玛某某艾(Ma ****ai)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玛某某苏(Ma ****su)、玛某某韦(Ma ****wei)、玛某某艾(Ma ****ai)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玛某某苏(Ma ****su)、玛某某韦(Ma ****wei)、玛某某艾(Ma ****ai)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玛某某苏(Ma ****su)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玛某某韦(Ma ****wei)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玛某某艾(Ma ****ai)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三名被告人现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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