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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3月被通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7年1月被通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被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通江县看守所释放,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零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通江县铁佛镇街道无故殴打**小学教师赵某某,后赵某某向同事李某甲打电话求助。此时,李某甲与通江县铁佛派出所民警陈某某在一起,陈某某得知该情况后立即赶往现场,并向铁佛派出所值班民警打电话,要求他们处警。到达现场后,陈某某等人见王某某在铁佛中心小学门口坡道处拦路并与路过此处的吴某某、李某乙等人发生争执。陈某某、李某甲遂上前进行劝阻,在此过程中陈某某一手持警官证,一只持手机照明,向王某某表明身份,王某某未听劝阻,对陈某某实施殴打,并将陈某某的警官证和手机打落在地。后王某某被李某甲强行拉开,铁佛派出所其他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将王某某带至铁佛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母清源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45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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