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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6********,汉族,不识字,务工,住寿县**镇**街道,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5年11月16日、2001年3月6日、2004年8月6日被寿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年、十三年,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14时1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皖N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寿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路“**”门前路段时,与正在倒车的孙某某驾驶的皖D**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事故致王某某及车上乘员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孙某某报警。寿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案发时,王某某体内的乙醇含量为91.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孙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茹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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