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933号
被告人黎俊朗,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俊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9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黎俊朗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体温枪销售信息,并谎称有现货。被害人陈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黎俊朗即微信联系黎订购500支体温枪,双方商量好价格后,陈在本市**镇**路**号**庭**栋**家中先后于2月18日通过支付宝转账211000元、于2月19日通过支付宝转账4000元给黎俊朗,用于购买体温枪。黎俊朗收到陈某某的货款后即开始将该货款用于网上赌博,至2月19日将钱全部输掉,且没有按时发货。事情败露后,黎俊朗于2月22日通过支付宝转账退还11500元给陈某某。
二、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黎俊朗以同样的方式骗取微信添加的好友被害人郭某某(微信昵称“**”)的信任,郭在广州市先后于2月21日、2月22日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给黎俊朗共22500元用于订购体温枪。黎俊朗收到郭某某的货款后即开始将该货款用于网上赌博,且没有按时发货。黎俊朗于2月23日通过支付宝转账退还5000元给郭某某。
三、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黎俊朗以同样的方式骗取微信添加的好友被害人谢某某(微信昵称“**”)的信任,谢在湖北省黄石市于2月2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黎俊朗共4400元用于订购体温枪。黎俊朗收到谢某某的货款后即开始将该货款用于网上赌博,且没有按时发货。黎俊朗于2月23日通过支付宝转账退还300元给谢某某。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20年2月24日17时许在广州市海珠区**岗**街**号小区西楼楼顶将黎俊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陈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俊朗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俊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俊朗无视国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策榕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黎俊朗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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