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身份证号码3401231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肥东县**镇**居委会***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蔡某某在网上谎称自己有口罩对外销售,并微信联系了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谎称口罩2元一个,需要预交定金,王某甲、王某乙信以为真,分别通过微信转账给蔡某某人民币2000元、4200元,后王某甲、王某乙无法联系上蔡某某。后蔡某某将骗取的赃款转到自己的农业银行卡。
2020年3月13日,蔡某某被肥西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3. 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6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纵瑞东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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