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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涉疫)王某、凌国战等6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铜 陵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铜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庆市潜山县源潭镇某某居委会某某某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729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某村**号,住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某某某某村** 幢*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 2月2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 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凌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1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某某村某某某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 2月2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浙江省义乌市某某某街道某某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被告人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811996********,汉族,高中文化,木工,住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某某村某某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 2月2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 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凌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某某村某某某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 3月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 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王某、凌某某、韩某某、江某某、凌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20年6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在浙江省义乌市从事画材生意。2020年1月底,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面口罩紧缺,王某购进口罩向社会加价销售以牟利。同年1月24日,王某通过被告人韩某某联系到被告人江某某,江某某联系到被告人凌某购买口罩。凌某将此事告知其父亲被告人凌某某,凌某某从被告人雷某某处购买口罩并加价转售给王某。次日凌晨,雷某某、王某、凌某某、韩某某、江某某、凌某六被告人在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附近交易明知是劣质仿冒标有“3M”商标的3M9001、3M9002V两种型号口罩2万余只。当晚,王某转账支付给凌某某人民币132500元(以下币种同);凌某某转账支付给雷某某80000元;凌某某转账支付给江某某20000元,江某某自留6500元后转账支付给韩某某13500元,后江某某又找凌某索要1000元。

王某购得口罩后,通过微信朋友圈等途径向社会销售并于当日路过铜陵市时通过顺丰速运公司将口罩发往河南洛阳、郑州等地,查明销售金额14.54余万元,非法获利2.35万元。其中,在铜陵物流公司发货时,王某以每只12元的价格卖给铜陵市人娄某某3M9001型号口罩1950只,得款23400元。同年1月26日,娄某某发现口罩系假冒“3M”口罩,经与王某联系退款未果。同年1月30日,娄某某向铜陵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3M9002V型号口罩471只、3M9001口罩301只。经鉴定,上述标有“3M”注册商标的口罩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过滤效率不符合质量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口罩等;

2.书证银行交易流水等;

3.证人娄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雷某某、王某、凌某某、韩某某、江某某、凌某的供述和辩解;

5.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搜查、扣押等笔录;

7.铜陵顺丰大地汽贸速运营业点监控视频,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王某、凌某某、韩某某、江某某、凌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王某、韩某某、江某某共同犯罪中,王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韩某某、江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凌某某、凌某共同犯罪中,凌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凌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雷某某、王某、凌某某、韩某某、江某某、凌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佩如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凌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某某某某村1**幢*单元***室,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某某村某某组**号,被告人凌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某某村某某某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

5.涉案款人民币拾肆万陆仟肆百元整(人民币146400元)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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