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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涉疫)武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武某某,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2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束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至18日间,被告人武某某为筹措赌资,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广告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施某某、陈某某等人购买口罩钱款,合计金额人民币3783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武某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张某某购买口罩为由,骗取张某某口罩定金合计人民币11580元。次日被告人武某某以买不到口罩为由,在案发前向张某某退款人民币3600元;

2.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武某某以能够帮助张某某购买口罩为由,骗取张某某口罩款合计人民币24450元(含谎称的运费100元)。因无法提供口罩及在张某某以报警相其追索钱款的情况下,被告人武某某于案发前向张某某退款人民币5000元;

3.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武某某以能够帮助施某某购买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施某某口罩款合计人民币9500元。因无法提供口罩及在施某某以报警相其追索钱款的情况下,被告人武某某于案发前向施某某退款人民币2400元。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武某某又在施某某报案后向其退款人民币1100元;

4.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武某某以能够帮助陈某某购买口罩为由,骗取陈某某口罩定金合计人民币20000元。因无法提供口罩及害怕陈某某报警,被告人武某某于案发前退还陈某某合计人民币16700元。

被告人武某某接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并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卞某某、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疫情期间,采取电信诈骗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并用于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炜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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