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付学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61993********,汉族,中专文化,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苏州市姑苏区**村**幢**室。被告人付学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学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付学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余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付学成,听取了被害人余某某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被告人付学成伙同徐某某(已另案处理),于2020年2月,与被害人余某某约定,先由被害人余某某联系商家购买额温枪,待该商家交货后,被告人付学成、徐某某再将额温枪加价转卖给客户。后被害人余某某联系的商家因故未能交货,被告人付学成、徐某某趁机伪造了其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谎称如被害人余某某不能按时交货,二人将承担合同总价70%的违约责任,要求被害人余某某支付额温枪差价补偿款,由被告人付学成、徐某某另行组织货源向“客户”发货。后被害人余某某将上述补偿款人民币436500元支付给被告人付学成,被被告人付学成、徐某某私分。
案发前,被告人付学成、徐某某已退还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付学成的实际诈骗数额为人民币426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付学成、徐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余某某的经济损失。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付学成在诈骗犯罪既遂后,为毁灭证据、逃避侦查,于2020年3月8日上午,指使他人将被害人余某某的1部手机扔到苏州市虎丘区**镇**小区附近的河道中。
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手机的型号为iPhone11 Pro,价值人民币73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额温枪采购协议、机动车转让合同、电子邮件往来记录、微信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收据、发票及户籍证明等;
2.证人徐某某、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付学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某某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学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学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付学成应予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付学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付学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学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毅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付学成现被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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