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21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9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天眼帮”恶势力团伙成员。2018年5月13日晚,一名贵州人(具体情况不详)在符某某(已取保候审)快手直播时挑衅符某某。符某某通过微信告知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已判刑)等人,余某某通过微信找到那名贵州人,双方约在**公园打架。同年5月14日21时许,余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覃某某(已判刑)等人去**公园打架。途中,符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余某某等人购买西瓜刀,余某某、覃某某各持一把西瓜刀,其他同伙一同追打被害人朱某某,余某某持西瓜刀砍伤朱某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打完架后,余某某拿着那把带血的刀用手机拍视频,拍的过程中说:“六某某(符某某)我刚才砍了一个叼毛,我一个人砍的”。后来,余某某把视频发到微信朋友圈。
2018年5月21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已判刑)等人在**市场路边宵夜档喝酒,被害人李某乙的朋友驾驶摩托车载着李某乙从该宵夜档经过,“笑某某”(具体情况不详,在逃)以摩托车吵着他为由,用啤酒瓶朝摩托车方向砸,李某乙徒步跑到**医院门口,“笑某某”使用一棍铁棍将李某乙打倒,李某甲使用一把菜刀殴打李某乙,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也一起殴打李某乙。经法医鉴定,李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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