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63********,汉族,中专文化,系齐齐哈尔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行贿罪决定逮捕,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行贿,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为感谢时任齐齐哈尔市**馆法人代表王某甲(另案处理)让其在齐齐哈尔市**馆承揽建设工程,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路附近给予王某甲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
2017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为感谢时任齐齐哈尔市**馆法人代表王某甲让其在齐齐哈尔市**馆承揽建设工程,给予王某甲好处费人民币12万元。
2018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感谢时任齐齐哈尔市**馆法人代表王某甲让其在齐齐哈尔市**馆承揽建设工程,先后三次为王某甲支付购车款共计人民币77万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行贿数额共计人民币109万元。
经侦查,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被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抓获及调查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迟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五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洪峰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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