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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同年4月29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经补侦完毕后于同年8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1.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暗地指使**村**组村民曹某某等人阻挠**屋基煤矿施工,并对村民宣传要将煤矿的用工权控制在手中,不去阻止的人以后就不能到煤矿上班,村民受其蛊惑到煤矿阻工之后,其出面与煤矿老板协商,由其来协调村民阻工问题,只要煤矿正常生产情况下每月支付其6000元工资,并要求煤矿地面上工程需要工人等必须由其安排,煤矿迫于无奈,答应煤矿上的大小零工需找工人的话都由李某某安排,并每月支付其6000元,前后共在煤矿上非法获利66000余元。

2.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要求凡是在**屋基煤矿运煤的驾驶员,都要上交100元钱的电话费给他,否则就得不到到运煤,共收取驾驶员王某某等人电话费2200余元;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向煤矿提出由其来管理运煤车队,煤矿每个月必须给其3000元的车队管理费。煤矿迫于无奈共支付了三个月9000元钱的货车管理费给李某某。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以阻工、帮煤矿管理运煤车队等为由要挟煤矿答应其无理要求,以在煤矿领取工资的名义共非法获利77000余元。

二.寻衅滋事罪

1.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请五德村袁某某打电话给陈某甲,袁某某遂以陈某甲家儿子的计划生育不过关,要交社会抚养费要挟陈某甲,如果陈某甲答应帮忙将陈某乙的土地卖给李某某的话不追究陈某甲儿子计划生育超生罚款问题,并许诺给陈某甲及陈某乙家各两个低保,后以10000元价格买下陈某甲侄子陈某乙位于**屋基煤矿旁边的土地,2013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建房许可的情况下,趁煤矿停营、煤矿股东无人在期间,强行修建房屋在**屋基煤矿于2008年征收的**组村民陈某丙家的土地内。经**国土资源所测量,李某某修建房屋占地380.137平方米,合0.57亩,其修建房屋有354.537平方米,合0.532亩属**屋基煤矿征收的**组村民陈某丙家的土地,按二类地区二类地每亩25000元核算,其侵占煤矿所征收的土地征地补偿费为13300元。

2.2018年9月1日晚11时许,大水溪煤矿工人王某某将一辆皮卡车停放在**村**组陈某丁家外面的公路上,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之子李某某开车经过此处以王某某停放的车子堵住路为由辱骂、殴打王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得知此事赶到现场后,也伙同辱骂并持矿灯对王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3.2013年至2018年上半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随意对五德村**组村民陈某戊实施辱骂、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证人郑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公安机关对李某某修建房屋现场的勘查笔录及照片;4.五德镇国土所对李某某修建房屋的现场勘查笔录及测量笔录;5.抓获经过及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剑

检察员徐轩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移送案件卷宗材料五册;

3.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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