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现居住环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8月13日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侄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四人来到环县**镇**村**组**山给其父母上坟,被告人李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点燃烧纸,燃烧的烧纸遇风引燃了旁边荒草,四人见状立即扑救,但火势顺风迅速蔓延,致使**山林地大面积过火。
经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7.91公顷,其中有林地5.78公顷,无立木林地2.14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一个;
2.受案登记表、林权证、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李某乙、李某戊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7.91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某某林区法院
检察员:刘明芳 2020年1月31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 刑事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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