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老述),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60********,汉族,初中文化,原屏南县**会代表,原屏南县**村**,住屏南县**乡**村**街**号。因赌博于2004年12月8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5月7日两次退回屏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屏南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6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以上三人已判决)在屏南县熙岭乡合伙开设赌场,以“押六亭”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抽取头钱营利。该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占有2.5成股份并分得人民币5000元。
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宁德市监察委留置室被屏南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南县人大常委会文件、村民选举结果报告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吴某甲、林某甲、吴某乙、周某甲、张某丁、韦某甲、宋某甲、韦某乙、张某戊、张某己、陆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5.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高翔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屏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伍册、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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