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公诉刑诉〔2014〕16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住**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峰峰集团总医院南院区脑外科**号病房护理其父亲时,因琐事与同在病房**床护理病号的张某某发生争执,后相互殴打。致使张某某右手第4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峰峰矿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张某某人民币玖仟伍佰元(9500元)整,并向张某某赔礼道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嫌疑人供述与辩解;2.受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
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受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建武 孙凯明
2014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临漳县临漳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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