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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会宁县人,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县**乡侯川村**社**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塔县新华街行驶至与航天大道交叉路口处,遇前方执勤民警查车,为逃避执勤检查,孙某某向后倒车,车辆与道路北侧路灯杆相撞,后孙某某弃车逃跑,随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8.73mg/100ml。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无证驾驶,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逃逸,有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鹏忠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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