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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全某某敲诈勒索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全某某,绰号“吖安”,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吸毒,于2012年1月31日被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8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7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全某某伙同苏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莫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由苏某某、吴某某提供车辆,并事先在网上购买汽车后视镜镜片、车牌、假金项链、砂纸等工具,以是黑社会人员、耽误时间收债等理由相威胁,通过碰瓷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全某某伙同苏某某驾驶套牌黑色雷克萨斯(赣B2****)小轿车,在赣州市蓉江新区**镇**村路口将被害人廖某某驾驶的小轿车截停,称廖某某的小轿车刮蹭其雷克萨斯左后视镜,趁机索要赔偿,以不要搞这么多事情、我们都很忙、叫老大来了就更不好搞了等相威胁,勒索廖某某3000元。

2、2018年5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全某某伙同苏某某驾驶套牌黑色雷克萨斯小轿车,在赣州市**镇**村路口将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赣B2****小轿车截停,称李某某的小轿车刮蹭其雷克萨斯左后视镜,趁机索要赔偿,以马上叫人来弄你、殴打你等理由相威胁,勒索李某某1000元。

3、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全某某伙同苏某某驾驶套牌黑色雷克萨斯小轿车,在赣州市赣南大道蓉江新区公安分局附近将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赣B0****小轿车截停,称陈某某的小轿车刮蹭其雷克萨斯左后视镜,趁机索要赔偿,以赶时间等理由相威胁,勒索陈某某500元。

4、2018年6月28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全某某伙同他人(待查证)驾驶套牌黑色雷克萨斯小轿车,在赣州市**大道**家园门口路段将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赣B3****面包车截停,称王某某的面包车刮蹭其雷克萨斯左后视镜,趁机索要赔偿,以他们是混社会的、报警就打人等理由相威胁,勒索王某某4600元。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全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镇一夜市广东省东莞市**镇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被告人刘全某某、被害人廖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作案视频、手机收款等截图;4.证人证言:同案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与苏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交叉结伴、时分时合,在赣州市实施多起以车辆碰瓷方式的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全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小海

检察官助理:刘  敏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全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4、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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