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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甲失火案)_子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子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子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林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乔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经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子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孙航、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5日12时许, 被告人乔某甲同其哥乔某乙、弟弟乔某丙、外孙乔某丁四人携带祭奠用的烧纸和一把铁锨,来到宁县**镇**村**组**山给其父亲上坟烧纸,到达坟前,被告人乔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点燃烧纸,因当日刮风,燃烧的烧纸被风吹起落到坟旁的荒草丛中将荒草引燃,被告人乔某甲兄弟三人立即用铁锨上前扑救、其外孙某丁成跑到路边求救,但火顺风势很快蔓延,致使宁县**镇**村**组**山大面积林地过火。火情发生后,瓦窑村村干部组织30余名群众进行扑救,大火于当日15时许被扑灭。案件发生后,被告人乔某甲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认罪态度较好。

2019年5月12日经聘请林业工程师对被告人乔某甲涉嫌失火案过火面积及土地属性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此次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5.75公顷,合86.3亩,土地属性为未成林造林地。

被告人乔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对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承诺:在2020年春季补植复绿,恢复植被,保证今后遵纪守法的许诺,同时被害人宁县**镇**村民委员会出具不要求赔偿的证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气体打火机一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乔某甲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工程师资质及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乔某甲基本情况、告知书、林地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孙某某、乔某丙、王某某、乔某丁、邓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乔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

量刑证据:

1、《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承诺书》、《拟进行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报告》;

2、宁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不要求赔偿的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因上坟烧纸不慎引发林地火灾,数目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乔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和承诺书,且无社会危险性,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某某林区法院 

检察员:朱朝辉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侦查文书卷和证据卷各1册,页数分别为8页、90页;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红白相间气体打火机1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承诺书》1份、《拟进行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报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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