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四川省梓潼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2012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七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7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18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8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梓潼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1日上午,被告人龚某某骑自行车到梓潼县**乡**村**组,乘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一楼卧室,盗走卧室内现金140元人民币。
2.2020年5月25日上午,被告人龚某某骑自行车到梓潼县**乡**村**组,乘被害人朱某某家中无人,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朱某某家二楼卧室,盗走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一根黄金项链(带金镶玉吊坠)及现金人民币3330元。经梓潼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855元。
3.2020年5月23日上午,被告人龚某某骑自行车到四川省梓潼县**乡**村**组,乘被害人石某某家中无人,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石某某家一楼卧室实施盗窃,因在翻找财物过程中被害人回家,未盗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垒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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