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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龚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2********,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龚某在昆明市呈贡区金桂街与龙兴路交叉口附近准备贩卖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龚某的左边裤包内查获用烟盒装着的、用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若干。经称量,用烟盒装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63克,用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84克。经鉴定,用烟盒装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用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龚某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十余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毅莹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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