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817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9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街**号**单元**-**,暂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小区**-**。因涉嫌强奸罪,2020年3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龚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网恋)相互多次联系后,被害人袁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红叶路,由被告人龚某某将其带至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小区**-**自己暂住的房屋内。同日17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被害人袁某某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情况下,被告人龚某某采取反锁房门、反扣手臂、强行拖拉,用手掐脖子等方式,并以语言相威胁,迫使被害人袁某某不敢反抗,然后,强行脱掉被害人衣裤,与被害人袁某某发生了性行为。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被公安人员捉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强奸他人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协商,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被害人袁某某门诊病历、数字化DR诊断报告、受害人阴道拭子提取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鉴定文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陈某某提取笔录、被告人龚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相互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龚某某的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龚某某的提取笔录等笔录;
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暴力威胁的方式,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检察官助理:黄金鞒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龚某某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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