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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龚某东,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72********,汉族,大专文化,原四川**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性技术研究部电源室主任,出生地绵阳市涪城区,户籍地涪城区**段**号**栋**单元**楼**号,住涪城区**小区**幢**单元**楼**号。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江油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江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东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9年2月,被告人龚某东担任四川**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源室主任、副总设计师期间,接受浙江**电子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商成都**电子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李某某的请托,利用负责管理电源设计研发的职务便利,不仅在项目启动时提前告知浙江**电子有限公司相关技术指标以便其提前生产获取时间优势,还在自行设计时选用或主导电源室设计人员选用浙江**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电源模块。事后,李某某按照事前约定以销售额金额10%向龚某东支付248.425万元。其中,2011年至2014年,李某某通过周某某银行账户向龚某东转账11次共计147.7万元;2018年1月15日、2019年2月28日,成都**电子有限公司采用与龚某东实际控制的四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假采购合同的方式向该公司转款50万元、50.725万元。上述款项被龚某东用于个人消费、个人公司运营及股票交易等。

2019年7月22日龚某东接江油市监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绵阳市高新区纪工委接受调查。案发后,江油市监委从龚某东处扣押涉案款248.4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东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扣押的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磊

202016

附:

    1.被告人龚某东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详见清单)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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