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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号。2013年12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14年5月因诈骗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2014年8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8年3月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6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2019年8月因诈骗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于同年4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龚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等地搭乘被害人车辆,以帮助老板买东西、钱款不够等名义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4,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龚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得被害人史某某1,500元。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龚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得被害人徐某某3,500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龚某某在本市松江区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某2,000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龚某某在本市松江区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得被害人俞某某3,000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龚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事)件接报回执单、电话联系、短信照片及截图、银行和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网上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案发抓获经过等;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史某某、徐某某、张某某、俞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监控录像及截图;5.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政凯

检察官助理:王敏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证人名单》一份、证据材料一份。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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