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龚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附**号,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家属区**栋**单元**室,2007年7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7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正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病保外就医;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病不予收押,于2019年9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10月12日重新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9日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龚某先后四次伙同周某某、任某某多次在自己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家属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吸食毒品;
2、2019年8月13日、2019年8月22日、2019年9月1日、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3日这五日,吸毒人员刘某某与被告人龚某两人分别以凑钱或请客的方式将钱拿给刘某某,由刘某某到外号“罗某某”的男子处购买毒品,之后到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栋**室龚某的住所吸食,次数多达五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体检表、暂不予收押通知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周某某、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龚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有多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新睿
助理检察员:杨 焱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家属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788535****;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书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