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2014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12日凌晨2时许,同案犯孙某某驾驶粤S9****号牌丰田小汽车搭载同案犯朱某某、石某某(三人均已被判刑)和被告人龚某某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流窜至龙门县**镇**有限公司项目部内盗窃一批电缆和铜管,后驾车逃离至深圳市光明区销赃、分赃。经鉴定,以上被盗电缆和铜管共价值人民币314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德游
检察官助理:刘瑶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羁押在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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