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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人龚某某曾因盗窃,于2008年1月2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8年7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8时许,被告人龚某某至本市**镇**村**组**号樊某某宅,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人民币1000元、黄金项链(含挂件)1根。经鉴定,被窃的黄金项链(含挂件)价值人民币10619元。

被告人龚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在启东市**镇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龚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钱耀辉

检察官助理:王舒婷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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